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更好發揮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作用,持續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全面建設法治政府,依據《渭南市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及《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范指標體系》(2021年版)相關要求,經區政府同意,現就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下列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全部納入清理范圍,涉密或者未公開的文件除外。
(一)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各街鎮、各部門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其他法律法規授權單位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規范性文件制發已滿5年,需要繼續使用的,納入修改的范圍,如不進行重新修改,該文件自動失效。
二、清理內容
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清理。
(一)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過的;
(二)與證明事項保留或者精簡審批事項不一致的;
(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束縛民營企業發展、有違內外資一視同仁的;
(四)與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不符的;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裁決事項的;
(六)滯后于改革要求,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規定、制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
(七)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中央關于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有關精神和黃河保護法相關規定的;
(八)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要求的;
(九)存在其他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與相關政策要求不符,或者文件之間不協調和相對沖突情形的。
三、清理標準
對納入清理范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清理分工和處理權限,參照下列標準,分別提出宣布失效、廢止、修改的建議,或者直接予以宣布失效、廢止、修改。
(一)宣布失效:制定依據已宣布失效,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適用期已過,不再繼續施行的。
(二)廢止:制定依據已廢止,且不再出臺新規定的;已被新規定涵蓋或者替代的。
(三)修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與相關政策要求不符的;與改革精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與其他規定存在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情形的。
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清理時予以保留。
四、清理實施
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分級負責”和“誰起草(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實施清理。
1.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實施)該文件的部門負責清理,并于10月20日前提出清理建議(附件1),送區司法局組織相關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定。
2.各部門、各街鎮及其他單位以自己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單位按照要求自行清理,并于10月23日前提出清理建議(附件2)、將清理結果匯總統計結果(附件3)及近1年內(2022年11月至今)本單位發文本復印件(加蓋公章)送區司法局。
五、工作要求
1.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是保證政令暢通的制度保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基礎工程。各清理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提前謀劃,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按照完成時限,倒排時間表,落實清理責任,按時完成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2.各部門、各街鎮及其他單位,請于10月20日前將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聯絡人員表(附件4)報送區司法局。在清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區司法局予以反饋,確保清理過程扎實有序。清理完成后,清理建議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電子文本以及加蓋印章的正式紙質文件應當及時報送區司法局。
3.本次清理堅持應消盡消,凡宣布失效、廢止和能即時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擬修改的,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工作。清理工作結束后,要將清理結果正式文件按照要求進行報備,并及時在政府和部門網站予以標注和更新。對因清理不及時、不徹底,群眾和企業反映強烈的,延誤或者影響改革成效的,或者在中、省、市組織開展的相關檢查、督察活動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要依紀依法嚴肅問責。
聯系人:王海梅 0913-8130630
反饋郵箱:lwqfzb@163.com
附件:1.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表.doc
2.渭南市臨渭區部門(街鎮)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表.doc
渭南市臨渭區司法局
2023年10月13日